今天(11月8日),党组不得减刑、副书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记副终身监禁,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终身监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上缴国库,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可不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积极退赃,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缓期二年执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假释。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认罪悔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具有法定、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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