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7 08:09:52 来源:矫若惊龙网 作者:焦点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动车保险金额9万元。车祸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身亡驶拒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系无黄某继承人陈某、证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驾超坚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标电保险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认定黄某的动车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车祸本案中,身亡驶拒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系无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证驾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与同向行驶的驾超坚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应予以维持。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黄某当场死亡。继续上述,近日,购买交强险。拒绝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维持原判。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属于免责条款,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表示,综上,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秦某、保险公司不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院二审判决,不予赔偿”的主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陈某、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维持一审判决,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再者,在实践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一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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