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军事科学院、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文职人员,”
六、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军人、”
二、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
八、军事科学院、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军队管理的离休、军兵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
九、国防大学、”
三、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防大学、军兵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作为第四款:“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增加一条,应当及时增补。重新公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退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
五、”
四、”
七、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
(责任编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