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健忠 郑荔琼
本报讯 莆田市的银行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属都。并按该银行的争保要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人民币2万元。险金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银行应当予以驳回起诉。属都而该银行没有表示放弃受益权,争保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即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2011年5月,他们能否主张保险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因此不存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梁某的法定继承人却向法院起诉,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梁某向莆田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他的妻子和子女共四名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梁某某等人的起诉主体不适格,
据介绍,不久后,应当驳回其对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受益份额限于未还借款本息。第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据介绍,
(责任编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