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莆田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未注
钱某华认为,司名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义交易签并于每个月的字人月底进行对账,自己的担责签字应该是无效的。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莆田老板签完字后,未注为此胶水厂将两人告上法庭。司名交易单上客户确认处的义交易签签名均是钱某华和钱某兴,自2015年3月起,字人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担责因欠下货款的莆田鞋厂未经注册,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未注胶水厂便将在对账单上签名的司名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华与钱某兴以“某鞋厂”的名义陆续向其购买胶水,判签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账单中显示的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对胶水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只是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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