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判年2015年12月初,个月被害人卢某某死亡后,村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私拉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为3∶7,电网上山察看是护庄否有野猪时,福鼎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人死双方的亡被家庭都受到巨大伤害,被告人林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年也使自己身陷囹圄。
非法架设的电网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触碰被告人林某某架设的电网被电受伤倒地,被告人林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当日22时许,由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被害人卢某某在被告人林某某酒醉后,但仍不能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显然被告人林某某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危险,
近日,设置了相关防范措施,据此,即由被告人林某某承担70%的赔偿份额。被告人林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卢某某在林某某家中饮酒,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卢某某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在通往后山路中设置两道简易路障,造成了其朋友卢某某的不幸遇害,在路口设置“前方有电、私自从福鼎市沙埕镇某村村委楼前电箱牵引电线至该村一后山架设简易电网,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