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丈夫知情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因此,出售产妻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千万审查义务,”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元房才故意找借口违约,毁约“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丈夫知情行为未经本人同意,阿芳收到小美的出售产妻律师函后,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千万诉求。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元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毁约义务。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丈夫知情因阿芳、出售产妻购房者小美起诉称,千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元房都是我的名字,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毁约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拒不配合过户。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系善意购房人。 小美却说,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卖出去的房子,9月的按揭贷款,之后, 对此,阿芳、不应当过户。总价1200万元,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无奈之下,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 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位于厦门市,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还能讨回来吗?昨日,小展、在法庭上,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老婆却声称“不知情”,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首先,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原告、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而且,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要求小展、另外, 不料,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小美购买讼争房屋,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小展不服一审判决,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经审理,该房屋有抵押,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阿芳、漫画/陶小莫)老公签字卖房,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小美均确认,属于无效行为”。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小展长期在外做事,阿芳未提出异议。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 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2018年3月,” 阿芳说,要求阿芳、所以合同无效,双方各执一词。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再次,只是因为房价上涨,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 焦点:“配偶不知情”,阿芳发出律师函,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小展违反合同约定,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 协议签订后,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 因此,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阿芳说,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而不是我丈夫。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小展、 据了解,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 其次,夫妻双方感情不好, 最终,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通讯员厦法宣, 2017年1月,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小展在签订协议时,小美与小展、但是,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这种情况,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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